臺北市私立達義幼兒園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收退費標準
公告日期:113年06月13日
一、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1.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入園者 收取全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進園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 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2.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
3.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辦理。
4. 預收學費: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招生作業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並應於幼兒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後,全額折抵學費及雜費。
二、教保服務機構各學期起訖日,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113 學年度第 一 學期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 月 31 日止。
113 學年度第 二 學期自 114 年2 月1 日起至 114年 7 月 31 日止。
三、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發還成品。
3.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
4.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四、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一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五、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者,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六、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七、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準基準、幼兒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之日期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各收執乙份。
收費標準 | |||||
收費項目 | 收費期間 | 金額 | |||
本園一學期6個月 | 大班 | 中班 | 小班 | 幼幼班 | |
學費 | 一學期 | 16,360元 | 16,360元 | 16,360元 | 18,540元 |
雜費 | 一學期 | 5,450元 | 5,450元 | 5,450元 | 3,270元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政府規定 | |||
材料費 | 一個月 | 3,780元 | 4,300元 | 4,300元 | 5,800元 |
活動費 | 一個月 | 1,52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午餐費 | 一個月 | 2,0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點心費 | 一個月 | 1,200元 | 1,200元 | 1,200元 | 1,200元 |
全學期總收費 | 72,810元 | 81,810元 | |||
交通費 | 每月雙趟 | 2,000元 |
*大班免學費教育補助款等政府撥付款項後再轉匯給家長。
※全學期總收費額不包含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臨時照顧服務費、保險費等費用。